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哪些新变化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哪些新变化


外观设计相关法条的修改是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一个重点,随着配套专利法实施条例和审查指南的相继出台,专利法修改给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准备、审查及无效带来的一些新变化变得越来越清晰具体 。本文拟就新专利法实施后会产生的一些新变化进行介绍,帮助申请人积极应对和适应这些新变化 。

首先,修改后的专利法对申请文件的准备产生了一些影响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引入关联外观设计 。
根据修改后专利法第31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也就是说,将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情形由原来的仅仅是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扩展到了包括同一产品的多个类似外观设计,即承认和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关联外观”的概念和实践 。进一步地,专利法实施条例第29条和第36条分别规定了,“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及“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也就是说,十项相似的外观设计应当均与其中的一项基本设计相似,从而形成“蒜瓣式”的构型 。相邻两个设计相近似的“链条式”构型,由于首尾设计之间的差别可能会很大,因此是不允许的 。除了在简要说明中指出基本设计之外,还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的前面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例如,设计1主视图等 。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多项设计合案申请的另一种情形,成套产品可以合案的条件也有所放宽 。根据修改后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成套产品中的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即可,不再要求必须是同一小类 。但是,在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中,每一件产品不允许再进一步包括多个相似的外观设计,及禁止多项设计的嵌套申请 。

关联外观的引入不仅大幅节省了申请人的费用,更重要的是为申请人保护相似的外观设计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因为按照之前的专利法,申请人只能分开几个申请递交,这时他人往往会以重复授权为理由提出无效请求,使得专利权人最终无法实现保护所有的相似外观设计 。

关联外观设计授权后,申请人仅仅享有一项专利权,需要对其进行整体处分 。即需要整体转让、许可及继承,而不能对其中的多项设计单独进行处分,以避免不必要的混乱 。但是其中的多项设计可以单独被无效 。其中的一项或几项设计不符合授权条件并不导致整个专利权无效 。

2 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外 。
根据修改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平面印刷品都不能得到专利保护,而是仅仅那些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受保护,主要起装饰作用的设计仍然可以得到专利保护 。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是指该设计主要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来源等 。但是例如壁纸的设计、纺织品图案花样的设计等由于其主要起装饰作用,仍然可以保护 。可以看出,上述修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与商标划清界限,避免外观设计保护与商标保护的交叉与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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