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哪些新变化( 三 )



2 视图的形式缺陷会成为驳回和无效的理由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哪些新变化】 根据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实施条例第46条和第67条的规定,审查员可以基于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任何第三人也可以基于该条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也是就是说,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不清楚的缺陷会导致无法授权或被无效 。最常见的不清楚的情形是各视图中表达的产品特征不一致,不对应 。但是属于明显制图误差或失误造成的缺陷,只要不影响公众的理解,公众可以实施该专利,则不属于导致该外观设计无效的缺陷 。只有造成公众无法理解和实施该外观专利的形式缺陷,才会导致外观设计的无效 。

另外,专利法的修改中涉及外观设计部分还包括现有设计抗辩和专利性评价报告 。简而言之,现有设计抗辩涉及第62条,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性评价报告涉及第61.2条,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由于上述内容涉及专利侵权诉讼,在此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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