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网页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二 )



网页著作权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是没有经许可自行使用 。它主要是指没有经著作权人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把网页作品内容由保密形成公开;第二是转载行为 。它主要是指原创者已经有了不能转载的说明,但依然有人进行了转载,它虽然是个人行为,但它依然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是网络抄袭和剽窃 。它主要是指某些单位或个人剽窃使用了网页上的内容,一般用于非公益性目的,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新浪与搜狐抄袭剽窃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二者因为网页内容相近发生纠纷,在业界引起大讨论 。但是在司法上肯定会有一个定论,无论结果如何,都将会引起专业人士足够的重视与思考 。

5.网页著作权保护对策分析

5.1视听作品说

网页最明显突出的特点就是其活动影像,它会同时伴随着有音响与画面,网页内容应该归纳为视听作品 。虽然它能在定义上进行阐述,但它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不存在所谓的“视听作品”一说,平时理论界对视听作品仅仅是指电影作品与相关的的摄制作品,它与网页的特点与属性有着明确的差异 。其次,视听作品构成的条件是由一系列图像完成、构成视听作品,它的展示需要连接其他的设备才能发挥作用 。而网页只符合其一,并符合其二 。[3]

5.2计算机软件作品说

计算机软件作品说认为,网页的内容和界面都是由源程序来实现,但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或取得,比如浏览器 。所以有一些学者认为网页实际上就是一种编写应用软件,所以要作为软件而进行保护 。

虽然网页是由源程序转变形式,让我们感受到的 。而且它作为软件作品也已经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但源程序并不等同于网页界面 。网页的设计、结构是否也应该得到足够的保护,与源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侵权人通过对源程序进行改进,也设计出了同样的网页,这样就与原来的作品属于不同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同样无法实现网页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效果 。[4]

5.3汇编作品说

汇编作品认为网页作品是将散乱的文字、图案进行整体、特定的安排,而形成的数字化的固定模式,它符合了汇编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网页的特点也符合汇编作品的范畴界定 。[5]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汇编作品是对一种独立创造的作品,它是对一些要素进行布局、调整等来实现的 。网页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图片、文字而形成的,经过了设计者的独创性选择与编排 。我国司法实践也已经确认了网页属于汇编范畴保护的可行性与操作性 。网页作为汇编作品进行著作权的保护,对网页的组成部分是否受到保护并不相矛盾 。汇编作品保护是对网页整体进行的保护,是对著作者独创性成果的一种保护 。

6.结语

通过对著作权法保护的历史进程研究,发现它的发展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向前发展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是不断调整与平衡着多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着网页功能最大化,既要做到保护应有的著作权,又能让广大民众享受到网络带来的便捷 。网络的发展就是为了带给社会更多的效益,但却给法律与道德规范带来了新的问题 。除了在法律层面对网页著作权进行明确保护外,对网页的使用、转载等使用方式也应该建立在诚信、客观、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基础上进行 。[6]目前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范畴内对网页保护的缺失,不应该成为网络发展的障碍,正是由于新生事物的不断发展,促进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与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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