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及认定是怎样的?( 二 )


4、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 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 , 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标法》的规定中 , 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 , 但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 , 具体到侵权案件中 , 商品质量优劣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 。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 即使其商品质量优於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 , 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至於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其商品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或以次充好 , 构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 , 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 。
5、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为取舍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 注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 , 有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情形 , 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 , 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 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 , 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 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标明注册字样或标记 。由於商标专用权属民事权利 , 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有上述违法使用的情形 , 即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并由此导致他人侵权 , 则侵权人可以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
6、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 并不是均构成商侵标权:如果这种使用属正常方式的使用 , 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例如 , “三株”商标是一家企业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 , 另一家企业在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药”文字 , 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份(经查证属实)  , 即不是商标 , 又不是商品名称 , 而是对商品的正常说明 , 即使含有“三株”字样 , 也不构成对“三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又如 , 一家鞋厂在鞋类商品上注册了“三五四四”商标 , 另两家鞋厂在其生产的胶鞋底部分别使用了“35:44”和“35-44”字样,由於“35:44”和“35-44”不属於正常标注胶鞋尺码、型号或规格的方式 , 因此不属合理使用 , 构成对“三五四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7、综合衡量其他因素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 , 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 , 如商标的知名度、显着性和具体使用方式 , 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争议商标所有入的主观过错程度等 。由於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 , 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 。例如商标的知名度问题 。一般来说 , 商标知名度越高 , 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 , 他人擅自使用时认定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北极星”是使用在钟表等商品厂的注册商标 , 由“北极星”中文文字、“POLARIS”英文和星图形三部分组成 ,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他人在钟表商品上使用了“北斗星”、“时星”商标 , 且钟表表盘装璜与“北极星”钟表表盘装璜相同或者近似 。从商标看 , “北斗星”、“时星”的文字、图形与“北极星”的文字、图形有一定的区别 , 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认定近似 , 但考虑到“北极星”商标系驰名商标 , 因而认定“北斗星”、“时星”的整体结构与“北极星”近似 , 应按照商标侵权处理 。再如 , 关於商品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问题 , 如果该零部件是商品整体的主要部分 , 且商品整体使用零部件的方式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整体的来源产生误认 , 则商品整体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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