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2013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2021年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
本办法所称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由汽油发动机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代步并符合机动轮椅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三轮轮椅车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通行道路、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本地区交通发展、城市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工作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道路通行安全等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生产、销售、改(拼)装等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及其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及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应当协调、督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为残疾人在购买机动轮椅车以及驾驶技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并自觉模范遵守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 。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道路交通安全和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 。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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