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催告期相关问题解释


留置权的催告期相关问题解释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 ,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留置权的催告期相关问题解释】留置的催告期: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 , 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 , 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 应当不少于2个月 。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 , 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 ,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 , 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 ,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 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 ,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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