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二 )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满足以下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各旗县区试点启动之日)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因个人原因造成未领取待遇的,自其按规定申请领取待遇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
2、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不足15年的,待其补齐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
(二)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
1、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补贴基础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78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 。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
3、待遇享受人员追加缴费后,重新计算待遇,从追缴费的次月按新标准计发待遇 。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 。申领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2020年去世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36元〈128×12〉) 。办理注销登记期间领取养老金的,从其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
六、参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自治区(省)、盟(市地)、旗县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转入地旗县区级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旗县区级社保机构寄送《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旗县区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
(二)根据内政发[2015]21号文件规定,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遵循如下规则:
1、衔接处理的主要方式:(1)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
2、衔接处理的程序 。(1)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2)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3)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4)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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