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二、个人缴费
(一)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
(二)对于16周岁至59周岁已缴费人员可以在以前缴费年度上按更高缴费档次追加缴费;对于已享受待遇人员,追加缴费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5万元(最高缴费档次7000元×15年) 。
三、政府缴费补贴
(一)政府对参保人员逐年缴费给予补贴 。缴费金额缴费金额为200元补贴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补贴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补贴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补贴60元、缴费金额为600元补贴65元、缴费金额为700元补贴70元、缴费金额为800元补贴75元、缴费金额为900元补贴80元、缴费金额为1000元补贴85元、缴费金额为3000元补贴90元、缴费金额为5000元补贴95元、缴费金额为7000元补贴100元 。
(二)自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
(三)追加缴费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
四、个人账户
(一)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
(二)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保人年老时养老,只有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取 。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以下材料办理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手续 。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
(4)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 。
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本人 。
3、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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