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阶段性社保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期限


合肥阶段性社保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期限


合肥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期限
(1)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2)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3)自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
【合肥阶段性社保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期限】(4)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5)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当期费款,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
注意:
(一)关于延缴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和补缴手续,补缴涉及属于减免政策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部分,经划型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 。延缴不收取滞纳金 。
(二)减免、缓缴期间职工基本养老、医保(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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