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解读( 二 )


四、新增并明确了商转公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等内容(第七条)
这也是为了和《武汉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在体例上和架构上保持一致,前述两个《实施细则》均对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
五、新增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系数与贷款额度关系的规定(第八条)
主要是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增设的,也是为了和前述《两个细则》在体例上和架构上保持一致 。
其中:在“最高贷款额度”中提出: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这主要是和我中心制定的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保持一致 。
六、存量房商转公贷款增加了相关内容
存量房商转公贷款增加了第三级房屋贷款最高比例的相关内容(第八条第二点可贷额度部分),与前文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房龄上限的调整相适应 。
七、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第九条)
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第九条)由20年延长至30年,主要是为了减轻商转公贷款职工每月的还款压力,也是为了与《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八、“第七章 其他规定”中新增了一些内容
在“第七章 其他规定”中新增了一些内容:
如:第十六条强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特别强调了“原商贷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再如:“第十七条 原商贷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 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抵押难以落实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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