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主要出于新法《民法典》,根据《民法典》规定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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