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三 )


【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完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 。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和改革集成作用,协同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 。建立健全适合门诊特点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对门诊就诊率、转诊率、次均费用、费用结构等的考核,引导医疗机构内部精细管理,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要合理诊疗,并向医保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医疗费用明细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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