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补发
(一)遗失后补发 。死者家属如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按 “谁签发,谁补发”原则进行 。申请人至原签发机构填写“补发《死亡证》申请表”,写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补发原因和用途,原签发机构审核同意后,签发机构找出原签发《死亡证》第一联,根据第一联的信息补发相应的第二、三、四联 。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四联;并在原签发件上标注“**时间已补发,补发申请人***”字样,同时在补发联的“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签发机构将“补发《死亡证》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签发件装订一起归档保存 。
(二)如原签发机构因职能调整、变动或撤销等原因无法补发的,由接收调整/变动/撤销机构病历资料档案的新机构进行补发,或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发 。
补发材料:
1.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太原死亡证补发办理】2.补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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