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政策细则( 二 )


这里需要说明有两种情形是不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一是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在企业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 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是对改革前整建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或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后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 , 其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改革前或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按规定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 缴费年限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 不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
2.改革后 , 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 , 在改革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 , 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工龄 , 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 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折算工龄或缴费年限 。????
(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后 , 改革前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本息予以封存 , 并按规定计息 , 在本人退休(职)时一次性发给参保人员 , 不计入养老金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 。????
(六)参保人员离境定居后个人账户怎么办?????
离境定居参保人员 , 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 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 , 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离境定居且丧失中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前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七)关于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2016]267号)和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2016]84号)规定 , 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或降低职级的工作人员 , 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 其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确定 , 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金 。过渡期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 , 严格按照甘政发〔2015〕86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 。????
(八)过渡期内退休的人民警察 , 其警衔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精神 , 新的《实施细则》作出规定予以明确 ,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民警察 , 其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中的“B”项 , 包含其本人2014年9月警衔津贴标准 。其中“B”项指的是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
(九)为什么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额纳入过渡期内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号)规定 , 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额的85%相应增加的额度 , 计入其养老金;201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 按改革后的待遇确定办法计发养老金时 , 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额的85%相应增加的额度 , 纳入过渡期内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 。这次也在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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