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四)轮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
(五)建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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