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青岛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办法(试行)》规定:
按本办法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从业人员被认定工伤后: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领取伤残津贴的特定从业人员 , 又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停发其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特定从业人员 , 如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以办理工伤保险减员手续或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发 ,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如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的 , 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审核同意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
【青岛实习生因工伤致残的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 , 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条件的 , 由其近亲属选择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一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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