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 征兵体检最新标准( 四 )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 , 不合格 。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 , 不合格 。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 , 陆勤人员合格 。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 , 不合格 。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 , 外耳道闭锁 , 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 , 耳廓及外耳道湿疹 , 耳霉菌病 , 不合格 。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 , 轻度耳霉菌病 , 陆勤人员合格 。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 , 化脓性中耳炎 , 乳突炎 , 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 , 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 , 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 , 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 , 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 , 条件兵不合格 。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 , 条件兵合格 。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 , 不合格 。嗅觉迟钝 , 条件兵不合格 。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 , 鼻畸形 , 重度肥厚性鼻炎 , 萎缩性鼻炎 , 重度鼻粘膜糜烂 , 鼻息肉 , 中鼻甲息肉样变 , 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 , 不合格 。严重变应性鼻炎 , 肥厚性鼻炎 , 慢性鼻窦炎 , 严重鼻中隔偏曲 , 条件兵不合格 。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 , 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 , 轻度萎缩性鼻炎 , 陆勤人员合格 。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 ,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 , 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 不合格 。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 , 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 , 不合格 。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 , 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 , 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 , 不合格 。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 , 无并发症 ,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 , 眼底检查正常 , 除条件兵外合格 。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
第三十六条 色弱 , 色盲 , 不合格 。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 , 陆勤人员合格 。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 , 不合格 。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 , 陆勤人员合格 。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 , 眼球震颤 , 眼肌疾病 , 不合格 。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 , 陆勤人员合格 。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 ,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 不合格 。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 , 合格 。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 , 以及青光眼 , 不合格 。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 , 合格 。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 , 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 ,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 , 重度牙周炎 , 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 , 颞颌关节疾病 , 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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