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全文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全文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实施时间:2015年7月1日起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穗府令[2015]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依法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核对、认定、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保基本、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保障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保障、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应当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中支付,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 。
第八条 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变动指数、人均收入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的变动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发挥社会力量在政策宣传、对象发掘、家庭状况综合评估、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作用 。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应当与民政部门实现社会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
离婚后无法分户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持有效的离婚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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