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长春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吉林省失业保险缴费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按照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及其工资额,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未经批准,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不得擅自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
职工个人缴费: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均在税前列支 。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拒绝 。
失业保险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保险待遇通常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根据核定的期限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并按规定可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300元生育补助金;
(4)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失业人员加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就业培训和求职的失业人员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有哪些规定?
【长春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吉林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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