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长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长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吉林省失业保险缴费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按照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及其工资额,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未经批准,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不得擅自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
职工个人缴费: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均在税前列支 。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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