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三 )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跨省、市转入的,原参保地实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跨省、市转入时,原参保地医疗保险与本地缴费年限有重复的,个人账户余额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参保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不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
第三章?缴费年限和退休(职)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200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2001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
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实无力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职工医保费的,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继续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
灵活就业人员按前款规定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间,可以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标准为其补缴当月的缴费基数 。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
第二十六条?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本人一次性补足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并缴纳滞纳金 。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按《办法》第五十条整体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的,缴费标准按欠缴年度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执行 。
第二十八条?《办法》执行后,用人单位参保时,其2000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退休(职)的人员可直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001年1月1日(含)后退休(职)人员的缴费年限按《办法》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不划入个人帐户 。
第四章?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结算 。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开具的住院证和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 。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外的项目,要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该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经办机构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单位应当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应该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
第五章?其 他
第三十五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将挂号费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
第三十六条?为方便参保人员诊治,符合条件的特殊病人,可以设立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符合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其门诊医疗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门诊诊疗时,医生最长可开具不超过三个月的处方,但不得跨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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