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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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个人补缴范围
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 。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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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
2、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 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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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保险个人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1、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
2、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
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
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
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
3、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 。
2、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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