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定期在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或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医保范围的项目才能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指自治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大目录”) 。超出三大目录范围的项目,称为丙类自费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
“三大目录”各项目列入医保范围的比例见下表:
【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医保报销范围】注:服务设施项目中床位费、采暖费等在目录价格标准内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支付,超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床位费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20元/天;二级医疗机构17元/天;一级医疗机构14元/天,采暖费标准为2元/天(限新疆采暖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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