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 , 保留劳动关系 , 退出工作岗位 ,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 停发伤残津贴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四级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怎么算】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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