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人口管理)支队: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指导意见,落实好省公安厅党委“我为群众办实事”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纵深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有效衔接公安部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我省拟于2021年8月9日启动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在中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且其中一方为贵州户籍、婚内生育、新生儿不超过1周岁、随父亲或母亲在贵州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 。
申请人可向实际居住地或新生儿出生地等任一户口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受理地”)申请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
二、应用场景
公民在非户籍地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可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办理,一地办结” 。
由受理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协同服务,依托新版贵州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申请信息及办理材料异地交换流转 。
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避免公民在实际居住地、户籍地之间来回奔波 。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
新生儿父亲(母亲)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可就近选择任一派出所或县级政府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 。对自愿选择省内新生儿异地入户服务的申请人,应当签署《省内新生儿异地入户承诺书》(附件1),并向受理地公安机关提交入户申请材料 。
2.受理流转 。
受理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备性进行检查,核查《出生医学证明》真伪 。审查通过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完成业务申请信息登记、申请材料(《居民户口簿》、《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扫描上传系统,并收取《申请书》存档、暂存《出生医学证明》、退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 。受理地公安机关完成申请登记后,系统自动将申请信息及电子材料流转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 。同时,受理地向申请人出具《新生儿入户受(办)理回执单》(附件2)(加盖受理地公安机关印章) 。
3.审核登记 。
户籍地公安机关收到流转信息后,依据本地出生登记入户规定,2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对申请信息及电子材料,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对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并生成入户新生儿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个人信息页电子信息(含户籍地电子印章和承办人电签章),通过系统反馈至受理地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由户籍地公安机关通过系统反馈受理地公安机关不予登记信息 。
4.证件签发 。
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反馈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往受理地公安机关办理证件签发手续:已登记入户的,经申请人确认,采集申请人在入户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电子签名,打印入户新生儿《居民户口簿》个人信息页 。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退还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由受理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省内新生儿异地入户不予受(办)理告知书》(附件3),并退回《出生医学证明》 。
5.办结反馈 。
受理地公安机关证件签发完毕后,办结信息及申请人签字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通过系统反馈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将入户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及《省内新生儿异地入户承诺书》《新生儿入户受(办)理回执单》等纸质材料单独建档,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户籍地公安机关打印出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的入户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材料,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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