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 )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
第十二条?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由女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培育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照护3周岁以下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
第十四条?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
第十五条?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症者,且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次妇科检查 。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检查 。
前款规定的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应当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 。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应急、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将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电话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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