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 , 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 ,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
【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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