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长护险服务需求,每季度定期开展不少于1次新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条件评估工作,受理起始时间以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开发布的通知为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信息发布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本级医疗保障部门网站发布近期开展新增长护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条件评估工作的通知 。
(二)资料受理及初审 。符合申报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就近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指定的长护险承办机构网点递交申请资料,长护险承办机构自接收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需更正或补充材料的作一次性告知;申报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视作放弃申请 。经初审认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受理片区的长护险承办机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三)现场核验 。经初审认定符合申报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长护险承办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填写《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评估表》(附件4) 。
(四)综合评估 。在完成本批次现场核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本级或县(含武鸣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现场核验人员对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集体评估确定不符合条件的,由长护险承办机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五)名单公示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本级医疗保障部门网站公示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限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本级或县(含武鸣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确定为预选定点机构;公示期内收到举报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取消当次申请等处理,必要时再次组织综合评估 。
(六)政策及业务培训 。长护险承办机构负责对承办责任片区内注册的预选定点机构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对定点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围绕长护险政策咨询、护理服务及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初定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试不合格的,再次接受培训直至通过考试 。
(七)接通服务系统 。签订服务协议前,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定点机构经办管理的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建设或接口改造、使用测试等相关工作 。
(八)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机构完成并通过长护险信息系统测试验收后,由市本级或县(含武鸣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长护险承办机构组织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标牌;长护险承办机构将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机构名单统一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
(九)对外公开 。市本级或县(含武鸣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确定的定点机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参保人员自助查询渠道 。
第九条 定点机构服务协议或补充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长护险承办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拟定,文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管理、争议处理、信息系统管理、费用结算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对于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95%由承办机构按月支付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其余5%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 。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拨付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
服务协议或补充协议文本 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长护险承办机构根据长护险政策规定及长护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约定事项开展协议管理工作,通过对定点机构及接受服务的重度失能人员采取日常巡查、举报稽核的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巡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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