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备民政部门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设置有独立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内设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或就近与至少一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 。
(3)南宁市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连续满3个自然月,服务人数达10人以上,以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登记时间为依据,计算截止时间为递交申请材料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
3.居家护理服务机构
(1)指在民政、卫健、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业务范围包括护理机构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
(2)就近与至少一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在南宁市具有服务场所使用权或场地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达2年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
(3)规范经营、依法纳税,与单位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协议、参加社会保险;南宁市现址正常开展服务满3个自然月以上,服务人数达10人以上,以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为依据,计算截止时间为递交申请材料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
长护险试点运行期间,居家护理服务连锁机构总部(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注册地属于长护险国家试点城市并正常开展服务满3个自然月以上,在南宁市设立子公司或连锁分支机构的,南宁市现址开展服务时长及服务人数可不作为定点机构准入评估的考察条件 。
(4)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在提出定点机构准入评估申请时应明确具体开展业务的区域,充分发挥机构连锁经营管理优势及市场运作能力,满足南宁市长护险参保人员的基本护理服务需求;机构开展业务以南宁市所辖县区为单位,县域内专职医护人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1:8,专职护理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1:3 。
第六条 申请定点机构准入评估,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
(二)《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2) 。
(三)提供以下材料的正(副)本原件核验,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2.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 。
(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
(五)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
(六)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还应提供其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合作协议 。
(七)机构内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3)及相关资质材料(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
第七条 护理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的;
(二)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前款(一)项情形的,取消当事护理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护理服务机构当次申报资格,并自当次申报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定点申请;已经取得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格的,当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护理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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