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六 )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 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 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
4.7.5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心功能不全 , 心功能ⅱ级 。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
4.7.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 ,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 , 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4.7.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 , 瘢痕形成 , 功能障碍 。
4.7.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
4.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
4.8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
4.8.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 , 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 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
4.8.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 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
4.8.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 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
4.8.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 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
4.8.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 ,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
4.8.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 , 瘢痕形成 , 严重影响功能 。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 , 严重影响功能 。
4.8.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
4.9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 , 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 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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