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八 )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 , 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 , 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 , 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 , 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 , 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 ,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 , 瘢痕形成 , 排便功能障碍 。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 , 瘢痕形成 , 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 , 瘢痕形成50%以上 。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 , 影响功能 。
4.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
4.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
5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 , 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 , 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 , 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 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 , 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 , 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
5.4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 。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 需经常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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