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上述案例就属于第二种情况 , 吴先生的父亲虽然为子女购房出资 , 但是该款项仅仅是部分购房款 , 剩余的房屋贷款仍然是有吴先生和张女士婚后共同偿还的 , 也就是说该房产购置后一直是夫妻二人共同居住 , 贷款也是二人在偿还 , 这一切都表明这套房子实际上一直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使用、支配的 , 如果将该房产认定为吴先生的个人房产那不仅可能与事实不符 , 还会损害张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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