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建设集体农庄 集体农庄怎么赔偿( 二 )


三、统筹用地保障 。把共享农庄等乡村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 。县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 , 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共享农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 。新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支持市县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规划编制中 , 在不突破规划指标规模的前提下 , 安排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 可用于保障共享农庄等乡村产业项目建设 。鼓励共享农庄项目优先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 鼓励村集体及符合条件的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共享农庄建设 。支持闲置的农村宅基地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积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 通过整治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 ,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 , 优先用于发展共享农庄等乡村产业项目 。共享农庄项目中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分拣包装、保鲜冷藏及农机农具存放、管理用房等 , 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四、完善供地模式 。探索建立混合用地制度 ,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 , 允许共享农庄项目中涉及的加工、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混合利用 , 并按照主导用途(每类土地用途上所建建筑物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最大比例的用地)对应的用地性质实施差别化“点状供地” , 其中主导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 , 可按规定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共享农庄项目涉及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及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 , 在不占用林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 ,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执行 。
五、简化用地审批手续 。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共享农庄建设项目 , 且已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农转用审批时限1个月 。共享农庄项目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 , 用地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推进乡村建设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 对共享农庄项目依法供地后 , 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 , 核发规划许可证书 , 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共享农庄配套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施行简易审批 。
六、统筹推进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共享农庄科学选址建设特色产业基地 。与村集体、垦区农场、生产队合作的共享农庄 , 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开发边界内的项目享受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 , 其道路、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纳入乡村建设范畴予以支持;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开发边界外的项目 , 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适度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 满足单体项目用地需求 。
七、拓宽经营发展模式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 , 采取租赁、联营、入股、使用权流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 , 建立企业、村集体、农户利益分配机制 。支持村集体或农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闲置农房和符合条件的乡村校舍、垦区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或农房等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建设民宿、旅游经营性设施等 , 支持三亚市先行试点 , 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合作协议颁发建筑物使用权(租赁)鉴证书 。共享农庄的民宿可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个性化订制 , 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消费者 , 租赁期限可至20年 。依法依规将共享农庄纳入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和干部职工疗养休养的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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