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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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领条件
  • 申领方式
  • 申领所需材料
  • 申领特殊情况
  • 排污许可证应载明的信息
  • 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流程
明确了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方式、所需材料;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排污许可证应记载的详细内容;同时,规范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 。
申领条件第6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划重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以生产经营场所确定 。
第14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划重点:将管理办法中的初次申领与续证的有效期统一变更为5年 。
排污单位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
划重点:延长了续证的时限由管理办法的30个工作日变为60日 。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
划重点:与管理办法第43条第一款的变更信息相符,变更期限为自然日 。
第15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
划重点:将管理办法中的变更事项减少,新增了重新领证的事项 。
申领方式第7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
划重点:简化了管理办法的申请方式,不需要电子纸质同步提交 。优化了申请方式,平台或信函均可 。
申领所需材料申请表包含事项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2)排污单位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3)排污单位污染物因子: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5)排污单位生产参数:主要生产设施、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
申领特殊情况01
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在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划重点:重点管理需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简化不需要公开 。
02
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03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
排污许可证应载明的信息1、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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