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奖励标准2020 献血奖励标准2022( 二 )


血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献血屋,配备流动采血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
流动采血车和取送血车停靠点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
第十二条血站从事与采血、制备和供血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具备专业资质 。
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 。
第十三条血站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证血液质量:
(一)采血前,核对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为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进一步核实献血者的血液安全信息;
(二)采血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
(三)采血应当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及时销毁;
(五)采集后的血液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六)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只交纳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项费用 。
第十五条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 。
在本省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直接减免 。具体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
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
第十七条设置血站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专项经费,对献血者给予关爱和对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给予救助 。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献血保险费用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 。
第十八条本省血站之间调剂临床用血的,由调剂双方血站自行协商处理,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本省血站与外省血站之间调剂临床用血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统筹血液应急检测、储备、供应、调配等工作,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民有序献血 。
各地血站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名库 。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启用团体献血应急名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动员组织人员参加献血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可能引起社会公众恐慌的血液信息 。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卫生健康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医保管理机构之间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相关输血费用核销信息的互联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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