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在“五统一”的基础上,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 。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其中,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原已纳入的市(州)在统一纳入前暂按当地规定执行;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乘以项目所在市(州)的人工占比之积确定 。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各市(州)及省本级仍执行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 。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结束后,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暂分三种情形执行,具体为:自贡、攀枝花、广元、内江、乐山、达州6市标准为0.4%、0.8%、1.4%、1.8%、2.2%、2.6%、3.2%、3.8%;成都、绵阳、资阳、甘孜4市(州)和省本级标准为0.2%、0.3%、0.5%、0.6%、0.8%、0.9%、1.1%、1.3%;其余市(州)标准为0.2%、0.4%、0.7%、0.9%、1.1%、1.3%、1.6%、1.9% 。力争从2025年起全省执行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管理办法 。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规程及文书格式,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省内协作机制 。组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全省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的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由工伤认定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及复查鉴定,按属地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
(四)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暂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
统一全省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 。
统一工伤职工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城市间往返的交通费按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1次,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途中伙食费包干标准为每天6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不重复享受);住宿费在每天3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 。食宿费报销的最长天数不超过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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