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怎么写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有哪些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
不断增长的算法风险引致了算法规制的兴起 。算法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存在于目标失范、算法缺陷、信任危机、防御薄弱、监管与责任机制不足等方面 。目前的算法规制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算法规制谱系的轮廓,但仍存在规制思维、规制对象、规制主体、规制工具及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诸多局限性 。目前的算法规制谱系可以通过四个维度及不同维度间的各种联结关系进行刻画 。在未来,应以人的主体性而非规制工具的效用为基础完善算法规制的谱系,以具备开放性、反思性和统合性的框架应对各种算法风险的挑战 。
引言 。算法的本质是解决问题的数学过程,它本身只是一种特定的思维路径或方法,但一旦基于此种思维形成算法应用,就有可能对个体权益、公序良俗及公共安全等法益造成风险 。算法规制的本质是对利用算法进行各种活动的风险规制,即对算法被应用于各种信息技术场景的应用行为之规制 。在当前形势下,整理算法规制工具的谱系,明确各种算法规制工具的应用场景、技术条件及功能,并通过一种谱系化的努力将这些规制工具纳入法治的轨道,已成为算法治理进程中一项基础性的艰巨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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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算法引致风险的原因及规制需求 。算法应用的风险主要包括:(1)生命权、健康权风险;(2)平等权风险;(3)思想与行为自由风险;(4)财产安全风险;(5)获得公平裁量或审判机会之风险;(6)劳动权或获得就业机会的风险;(7)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金融安全之风险;等等 。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算法造成上述风险的原因,发现算法风险成因之谱系,才能进一步考察算法规制的谱系化问题 。算法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失范,即算法设计的目标不符合法律规范的精神或宗旨 。二是算法缺陷,即算法设计不能稳定、准确地实现其目标 。三是信任危机,即对于算法设计的目标及其实现机理,受算法影响的主体缺乏足够的理解和信任 。四是防御薄弱,即算法如果不能有效实现其目标或产生其他负面作用,受影响的相关主体缺乏充分的防御手段 。五是监管与责任机制有待完善,即对于前述各种算法风险的产生、控制和补救,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和法律救济的途径尚需要加强 。
二、当前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算法规制进路 。目前的学说及实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从不同进路推动算法规制的发展:(一)算法设计目标纠偏机制 。(二)算法设计缺陷防范机制 。(三)算法信任维系机制 。(四)算法相关权利 。(五)算法监管辅助措施 。(六)算法责任 。
三、算法规制现状的局限性 。(一)规制思维的局限性 。(二)规制对象的局限性(三)规制主体的局限性(四)规制工具的局限性(五)法律关系的局限性
四、构建和发展算法规制谱系的思考 。算法规制谱系的大致轮廓已经形成,但由于种种局限性的存在,这一内容驳杂、系统性不足且维度单一的规制架构还不足以全面承担起算法风险治理的任务 。算法规制应当在既有架构的基础上形成内容系统、维度完备、逻辑清晰的谱系,为规制者、被规制者及社会公众提供清晰的思维路线图及风险治理预期,推动算法规制走向成熟和完善 。(一)算法规制谱系的基本思考图式 。在算法规制谱系中,规制谱系的连续性只能来自于算法规制的价值考量 。然而,此种价值平衡又呈现多元性且难以被量化计算,只能被看作某种指引性的价值原则,这使得算法规制谱系的连续性难以被清晰显示和确定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有可能为算法规制的谱系建立某种基础性的思考图式,使算法规制的进路选择具备共通的法理基础 。(二)算法规制谱系的主要维度 。算法风险的治理必然是系统性、多维度的 。自风险规制过程的视角观之,算法规制的主要维度应当包括算法风险的成因、风险规制的工具或手段、算法风险规制的参与者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中,由于法律关系的范围过分广泛且可能与其他维度发生交叠,可以集中考量有利于受风险影响个体或群体(主要是算法应用的用户)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即算法相关权利的确认与行使 。由此,算法规制的谱系可以至少包含四重维度,即风险成因维度、规制工具维度、用户权利维度和参与主体维度 。(三)算法规制谱系中不同维度间的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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