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和美国乔丹区别 乔丹是哪国品牌( 三 )


2013年4月29日,当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定,乔丹体育主动出击,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乔丹 。
乔丹体育请求:

1.乔丹立即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 。
2.乔丹向乔丹体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美通社和《人民日报》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 。
3.乔丹赔偿乔丹体育经济损失5000万 。
乔丹体育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
乔丹真实的姓名为“Michael Jordan”,却声称自己姓名为“乔丹”,指责乔丹体育肆意使用其姓名和形象,属于捏造事实 。乔丹明知自己对中文“乔丹”不享有姓名权,却故意混淆视听,意图贬损乔丹体育的名誉 。乔丹在乔丹体育上市关键时期选择在上海起诉,高调对外宣扬,诋毁,贬损乔丹体育的产品质量和公司名誉,借机炒作,严重降低了乔丹体育的社会评价 。
本案历时4年半,直至2017年9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就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作出有利于乔丹的再审判决后,泉州中院裁定驳回乔丹体育的起诉,认为乔丹体育可在上海二中院就乔丹姓名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后,另行对乔丹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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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情况
乔丹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78件行政诉讼案件 。
2014年10月27日至30日,对于这78起系列案件,北京一中院组成9个合议庭,委派近20个法官按不同类别集中进行审理 。
北京一中院基本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张,认为公众不易将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相关商标与乔丹相联系,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当利用了乔丹的知名度,或可能对乔丹的姓名权造成其他影响 。
最终,乔丹在这78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全部折戟,尽皆败诉 。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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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院认为:
1.即便“Michael Jordan”的中文翻译为“迈克尔·乔丹”,但“Jordan”为美国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确定性指向“Michael Jordan”或“迈克尔·乔丹” 。
2.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权益,肖像应清楚反映人物的主要容貌特征,至少应清楚到社会公众能够普遍将该肖像识别为肖像权人 。本案涉及的图形商标的人体形象为阴影设计,未能清楚反映人物的容貌特征,公众难以将该图形的形象认定为乔丹 。
3.本案相关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因素,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并无不当 。
4.乔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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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的律师就乔丹体育的图形商标是否指向乔丹进行展示
结果显而易见,乔丹二审再次败诉,所有案件全军覆没 。
但是,乔丹仍然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五、峰回路转,最高法提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中的10起案件进行提审 。乔丹与乔丹体育的这场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来到了“总决赛的舞台” 。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10起案件中,有3起与“乔丹”文字商标有关,有3起与“qiaodan及图”的字母加图形商标有关,有4起与“QIAODAN”字母商标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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