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尽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尽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意断定 。
5.2景色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景色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开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断定的范围执行 。
5.3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开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请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
5.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断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
6、技术流程
【环保部拟定畜禽禁养区标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通知】6.1摸清底数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主意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辞和初步断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
6.2核定边界
在初步断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和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
6.3征求建议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根据反馈建议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
6.4报批公开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
省级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发展情况 。
7、其他
7.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
7.2已尽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请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
7.3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由畜牧部门牵头的,按现有工作机制推进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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