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皮毛
4.3.1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用于被3.1.1疫病污染的和一般病畜的皮毛消毒 。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lO(m/V) 。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也可按100mL 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 。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
4.3.2 过氧乙酸消毒法
用于任何病畜的皮毛消毒 。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
4.3.3 碱盐液浸泡消毒
用于同3.1.1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 。
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
4.3.4 石灰乳浸泡消毒
用于口蹄疫和螨病病皮的消毒 。
制法:将1份生石灰加1份水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或5%混悬液(石灰乳) 。
口蹄疫病皮,将病皮浸入10%石灰乳中浸泡2h;螨病病皮,则将皮浸入5%石灰乳中浸泡12h,然后取出晾干 。4.3.5 盐腌消毒
用于布鲁氏菌病病皮的消毒 。
用皮重15%的食盐,均匀撒于皮的表面 。一般毛皮腌制两个月,胎儿毛皮腌制三个月
4.4 病畜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h 。
用于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标准由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负责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仰惠芬、杨承谕、郑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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