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青少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
推荐阅读
- 白萝卜治咳嗽的做法及功效
- 百香果泡水的正确方法热水还是冷水
- 历法刚好出现误差 2023年闰二月为什么不能上坟祭拜有什么说法
- 国际法的定义
- 香蕉水果拼盘做法?
- 水果拼盘花篮做法?
- G7包括哪些国家?七国集团是个什么组织?
- 国际经济法就业前景如何
- 国际法中的先占和时效取得
-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