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均不愿接收股权的,可以将股权进行折价;
2、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股东不愿购买的,可以转让给他人,但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必须购买,不愿购买的,视为同意;
4、股权转让所得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离婚时忘记侵害股权怎么办】(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 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 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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