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
⑦公示报告以及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 。
⑧其他法定资料 。
注意:前①~⑦项规定的资料 , 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 , 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 。
(四)镇(园区、街道)收到申请后 ,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 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和公用事业、供电、燃气、相关管线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论证 , 相关部门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流程 , 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 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流程由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五)电梯安装施工前 ,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方可施工
电梯安装过程中 , 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 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 不得交付使用 。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 , 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 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 镇(园区、街道)应指导建设者做好后期电梯维护及使用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
(六)电梯安装完成后 , 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投入使用前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并将其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 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 , 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 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
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 对我市符合《宜兴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办法》的 , 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 , 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 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
注意: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 ,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 受让人应当享有和承担原产权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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