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离婚时配偶方能否分割公司股权】(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 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因此 , 有限公司的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夫妻离婚时当然应予以分割 。但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 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分割处理方法不同于普通财产,非股东配偶并不一定能取得股东资格 。
推荐阅读
- 中国唐朝时期的高力士怎么死的
- 退休时间以什么为准
- 微信如何看好友拍摄的时刻视频
- 广东注会什么时候查成绩
- 购买期房什么时候交税
- 虚度时光的经典语录
- win7日期时间无法修改
- 豆腐的来源和历史 豆腐起源于什么时候
- 普通话考试什么时候
- 贵州注册会计师什么时候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