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
(4)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在通知援助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后即可提供援助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由社区书面告知本人 。
(5)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季对援助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信誉及其他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对评估合格的给予援助服务机构资金补贴 。
4.资金保障
由区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
(八)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营补贴
1.补贴范围
本区范围内民非登记、按相关标准建设、运营规范正常、日均服务老人数达50人次及以上的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 。
2.补贴标准
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区级根据街道老年人助餐中心(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营情况和服务老人数,给予每家每年5-10万元的运营补贴(其中:50人次(含)以上/天,补贴5万元;60人次(含)以上/天,补贴6万元;以此类推,最高10万元)及物资扶持 。
3. 申报及审批程序
申请上一年度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营补贴资金:
(1)由申报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向属地街道提出申请,并填报《梁溪区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8),一式四份 。同时提供附机构资质证书、协议书(原餐饮单位挂牌或依托社会资源联办的需提供)、运营情况简介、规章制度、日常就餐老年人花名册等材料 。
(2)街道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
(3)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的运营补贴资金进行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批准给予运营补贴资金 。
(4)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运营补贴资金 。
4.资金保障
由区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
(九)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1.补贴范围
对民非登记的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小微型养老院(托老所)、护理站、助餐中心等“四合一”的养老服务机构 。
2.补贴标准
(1)对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符合建设标准、运营规范的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
(2)对租赁房产兴办或利用现有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改扩建、符合建设标准、运营规范的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
3.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由申报机构向属地街道提出,并填写《梁溪区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附件9),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养老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或工商登记证、养老机构备案书、消防合格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机构布局图等证明材料 。
(2)街道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
(3)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验收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批准给予补贴资金 。
4.资金保障
由省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或市级福彩公益金保障 。
二、保障与管理
1.加强工作指导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运作情况的日常管理,积极为其提供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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