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民法总则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规则】(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推荐阅读
- 什么是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
- 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是如何规定的
- 公司法破产不被清算指的是什么
- 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 民法总则民事责任年龄有什么规定
- 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范围是什么
- 破产清算账本丢失怎么办
-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怎么写
- 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有哪些
- 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