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西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号)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我区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
我区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自治区、市、县(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
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 。
二、明确项目设立权限
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设立权限在自治区,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我区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执行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自治区发展改革、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
三、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或学生意见,收取后应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代办服务确有折扣优惠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
(一)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指导学校合规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建立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午间住宿、研学旅行备案管理制度 。学校要切实担负第一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制定校内课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时,同时明确退费管理办法 。原则上参加校内课后服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 。提倡对家庭困难学生提供的服务实行优惠或免费 。校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费用由学校收取并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严禁以家委会或其他校外机构等名义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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