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会成为社会保险难以覆盖的“死角”( 二 )

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是相同的,养老保险需要至少缴纳15年才能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至于领取多少,看的是替代率,即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 。退休前每月按3000元的基数缴费,与每月按9000元的基数缴费,未来的养老金待遇是有差异的,同时缴费年限不同,领取的养老金也不同 。
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目前的制度设计与灵活就业者参保的适配度如何?有必要为灵活就业者设置专门的参保制度吗?
郑秉文:对灵活就业者而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比工伤保险强,根据个人情况,可以选择农村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城镇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进行参保,医疗的异地报销也越来越方便,因此没有必要单独建立专门的制度 。适配性比较差的是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但由于灵活就业者的工作特点,很难判断其失业和就业的状态,因此失业保险单独建立制度的可能性较小 。
有必要单独建立制度的是工伤保险 。现在不少依托平台的外卖员、快递员,为了抢时间,时常面临较高的职业伤害风险,由于缺少明确的雇主,他们无法加入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中 。为改善制度设计,很多年前各地开始进行工伤保险改革试点,方向主要有两个:一是在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里解决无雇主的问题,将平台中虚拟的雇主实体化,另一个改革方向是传统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变,对灵活就业者单独建立一个新型的商业保险,即建立新的职业伤害险,与传统工伤保险制度并行 。我个人认为,将虚拟雇主实体化是下策,这会提高平台经济打工人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门槛,影响雇主参加这项制度的积极性,从而产生一些道德风险,而这些风险最后会转嫁到“打工人”身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普通劳动者 。我倾向在商业保险中寻求改革,单独建立一套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
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那这会增加灵活就业者的负担吗?
郑秉文:为灵活就业人员和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单独建立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缴费成本不会增加太明显,大多数依托平台从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他们的薪酬来自订单接收和订单结算,在缴费方式上比较灵活,可以通过分摊到每一单中,在平台上自动扣除一定的百分比,以很低的缴费率积少成多,形成独立于传统工伤制度的资金池,对个人来说负担不会特别重 。
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如何提升社保制度的激励性,有哪些改善空间?
郑秉文:制度改革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进行参数调整,让替代率与缴费率挂钩得更紧密 。以养老金为例,每年养老金的调整包括定额调整、倾斜调整和挂钩调整,定额调整指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倾斜调整是向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群体进行适当倾斜,予以照顾,体现制度的再分配;挂钩调整是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制度的激励性 。现在越来越多省份,在逐步扩大挂钩部分,激励参保人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另一方面是结构性的改革 。在我国,养老和医疗都是统账结合,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适当提高养老个人账户在退休金领取中的比例,让制度更有激励性和透明性,让个人缴的钱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能提升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而调动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缴费积极性 。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采访人员 王志伟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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