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育儿假拟设置多少天?


济南育儿假拟设置多少天?


【济南育儿假拟设置多少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 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 , 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
“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 , 视为出勤 , 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 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 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 , 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 , 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二)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 , 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 , 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和养老补贴标准以及发放办法 ,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十七、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保障制度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再收养子女的 , 享有下列扶助: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住房困难的 , 优先获得住房保障;
“(三)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条件的 , 按照标准领取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享受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在原待遇标准基础上再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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