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政策通知( 二 )


北京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政策通知


(三)缓缴申请流程
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 , 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 。
2.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 , 要如实填报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数据 。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 , 如经查实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 , 将取消缓缴资格 , 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
3.阅读并同意《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 , 承诺依据该协议约定执行 , 即完成提交缓缴申请 。
(四)缓缴申请安排
首次受理缓缴申请安排在2020年3月9日至14日;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安排受理缓缴申请 。审核结果于当月受理期结束后5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 。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 , 当月生效 , 且只需申请一次 , 无须每月申请 , 原缴费期限在申请当月及以后的每月应缴费款 , 均可在《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相应月份“最迟缴纳时间”前缴纳 。
申请缓缴时 , 不得申请当月之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 。
(五)已享受(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未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 , 1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 。
此前 , 已申请将2月社会保险费延长至3月底缴纳的参保单位 , 2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
以上参保单位 , 其2月社会保险费不予自动扣缴 , 但如需继续缓缴3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 , 须按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申请缓缴 , 经审核通过后 , 按规定缓缴 。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十类行业企业 , 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 , 根据自身情况 , 须按本通知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重新申请缓缴 , 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
(六)结束缓缴和补缴
1.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 , 可根据自身情况 , 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 , 最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缴的社保费 。逾期不缴的 , 从缓缴期满之日起 ,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参保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 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2.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 , 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 申报缴纳缓缴的社保费 , 选择“月报补缴”模块 , 通过系统查询应缴社保费的明细 , 确认无误后提交 。参保单位可通过银行当天的批量扣款、银行网银、银行柜台缴纳缓缴的社保费 。缴费数据当天有效;当天缴费不成功 , 次日需重新提交缓缴缴费数据并完成缴费 。
3.使用银行缴费途径但暂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提交缴费确认信息的参保单位 , 以及使用社保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 , 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所属区经办机构提交缴费申请;参保单位可根据疫情防控安排 , 与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协商确定缴费方式 , 但禁止现金缴费 。
四、减免和缓缴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
(一)在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 , 参保单位应正常办理各项社保业务 , 应根据规定继续按月申报本单位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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